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办法

2024-09-28 04:39

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资质要求

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诊断机构应具备与职业病诊断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

3. 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师组成。

4. 诊断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确保诊断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诊断人员要求

1. 诊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背景和职业病诊断资质。

2. 诊断人员应接受过职业病诊断专业培训,掌握职业病诊断技术。

3. 诊断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

4. 诊断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

四、诊断程序

1. 劳动者或其家属向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2. 诊断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诊断条件后,安排诊断。

3. 诊断过程中,诊断人员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4. 诊断结束后,诊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管理

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诊断机构出具,加盖诊断机构公章。

2. 诊断证明书应包括诊断结论、诊断依据、诊断日期等内容。

3. 诊断证明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篡改。

4. 劳动者或其家属可持诊断证明书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待遇。

六、信息报告与公布

1. 诊断机构应及时将职业病诊断信息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和诊断结果。

3. 公布信息应包括诊断机构名称、诊断人员资质、诊断结论等。

4. 公布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及时。

七、监督检查

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诊断机构资质、诊断人员资质、诊断程序、诊断证明书管理等。

3. 对违反本办法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4. 劳动者或其家属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

八、法律责任

1. 诊断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诊断人员未取得资质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 诊断机构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 诊断人员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九、争议处理

1. 劳动者或其家属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诊断机构提出复诊申请。

2. 诊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诊,并出具复诊结论。

3. 复诊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一致的,由诊断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4. 劳动者或其家属对复诊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十、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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