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职工病假工资规定(年)
一、概述
为了保障珠海市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珠海市职工病假工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病假工资支付原则
1. 病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2. 用人单位应支付职工病假工资,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 病假工资计算基础:以职工所在岗位的正常工资为基础计算。
2. 病假工资计算比例:根据职工实际病假天数和连续工龄确定。具体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工资待遇
1. 短期病假:职工因病请假在连续工作年度内累计不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照实际工资支付。
2. 长期病假:职工因病请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待遇根据连续工龄和病假时间的长短有所不同。
五、病假申请及审批程序
1. 病假申请: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2. 病假审批:用人单位应及时审批职工的病假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六、特殊情况处理
1. 特殊行业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可根据行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2. 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监督与处罚
1.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病假工资。违反规定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2. 职工对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存在异议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八、附则
1. 本规定解释权归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规定修订时,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提交市政府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注意事项
以上规定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细节和要求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建议职工和用人单位密切关注政府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倡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